上週一,交易所正式修改和提昇特定創業板上市條文。其中最惹人矚目的,是有條件式地放寬倡議人(Promoter)的賣股限制,允許讓那些符合主板上市資格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倡議人,在公司上市6個月後即可完全脫售持股。
簡單地說,若某公司的財務狀況足以讓該公司在主板和創業板之間作出抉擇、而公司最終又選擇在創業板上市,那相關倡議人將可在上市6個月後,完全脫售本身持有的股票。
之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倡議人,必須在上市第一年內持有至少45%股權,後後每年只可脫售不超過三分之一股權,意味倡議人要完全退出公司,前後需至少4年的時間。
獲放寬的還包括贊助人(Sponsor)制度,交易所往後將允許創業板公司在上市後自行更換贊助人,無須再經交易所批准,亦允許符合主板上市資格的創業板公司縮短贊助限期至1年。
老實說,從一般投資者角度而言,這不是甚麼好消息;若一手把公司帶上創業板的倡議人(泛指大股東)真的在上市6個月後即拍拍屁股賣股走人,誰還敢對有關公司的未來抱有期待?
另外,還有一點讓筆者想不通的是,若企業已經具備主板上市資格,交易所為何要特意放寬限制,鼓勵具主板上市資格的公司轉戰創業板?莫非是志在引進強力成員,好扭轉投資者對創業板素質的負面印象?
實際上,當今的主要先進股市許多都有特別設立上市平台,供各類中小型企業上市融資,一些國家甚至允許中小企業無須監管局批准即可自行獻售股票上市;壞處是,這類“上市公司”素質往往有限,亦曾使不少投資者血本無歸,儘管偶爾也會出現押對寶、投資飆升的例子。
比較之下,大馬目前就只有主板和創業板可供有意上市的公司選擇;因此,交易所放寬限制、鼓勵更多中小企業考慮以創業板作為集資途徑,實屬大勢所趨,因交易所本身需考慮競爭力問題,否則因條件太苛刻而造成本地公司陸續出外上市,可就虧大了。
然而,筆者認為在推動創業板發展時,交易所或許更該明確區分主板和創業板之間在企業素質上的根本差別,非試圖改善投資者對創業板公司的印象。
試想想,創業板的目標既是供財務條件較弱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那整體投資風險偏高並無可厚非,因這就是創業板的性質,且別忘了高風險亦意味高回酬。
只要主板和創業板的分界線夠清晰,投資者就能根據自己的風險胃納作出調整;換句話說,酷愛高風險的投資者,仍會繼續投資創業板,低風險投資者則會自動遠離。
既然如此,那又何苦放寬限制,讓具主板上市資格的公司轉戰創業板呢?(星洲日報/投資致富‧投資茶室‧文:李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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