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律師費僅2000沒收1萬訂金 可投訴經紀追討差額


房屋經紀沒透露屋主改變出售屋子的決定,當買家成功申請貸款,經紀在沒有諮詢屋主的情況下將房屋售價調高10萬令吉!
 吳先生指出,他在接近農曆新年的時候相中一間屋子,已繳付3萬5000令吉訂金,並簽署文件內容指屋價為168萬令吉以及必須在21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他說,當時他無法在21天內成功申請貸款,房屋經紀則說屋主願意通融更長的期限,他繼續向不同的銀行申請貸款。
 他透露,貸款終于在6月的時候獲得銀行批准,他馬上通知經紀和屋主,仲介告知屋子售價已經提高10萬令吉,若不想購買就只能拿回2萬5000令吉。
 “當我聯絡上屋主,他卻告知,在3個月前已通知經紀改變主意,不想出售房屋,並不是經紀所說的要調高售價10萬令吉。”  
 吳先生說,經紀當時沒有通知他屋主改變主意,反而繼續叫他到處找銀行申請房貸。
 后來,經紀向他出示文件,說明只能退還2萬5000令吉,因另外1萬令吉需作為律師費。
 他直言,當時經紀說若不簽署,將取不回分毫訂金,因此他便簽署文件,及取回2萬5000令吉。
 “后來,屋主告訴我只向經紀取回2000令吉律師費,而不是經紀說的1萬令吉。”
 吳先生認為,在整個買賣過程中,一直遭到經紀愚弄,可否對他展開行動?
★陳博雄律師
 由于事前合約已寫明必須在21天內簽署買賣合約,如今吳先生超過期限仍無法簽署買賣合約,所以此交易已無法律效應。
 這也代表,屋主無須遵守合約,以168萬令吉的售價出售屋子給吳先生。
 不過,吳先生可針對經紀處理律師費的行為,向馬來西亞估價師及房地產經紀局(The Board of Valuers, Appraisers and Estate Agents Malaysia)作出投訴,要求採取紀律行動,及追討差額的8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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