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星期二

消(4):读懂消费税内的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与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最近上了一个课程,其中一名消费税总监基于关税局每天都接到数以万计的电话、信件或电邮询问,而向会场的出席者大吐苦水说:“你怎么能指望关税局每天去接听你们所有的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咨询,而我们却面临人手不足的窘境。“

我可以理解关税局的压力,然而那可是你们的责任啊。

当大部分会计师,甚至是税务顾问都要持续不断的上课程,然后再漏夜苦读,才稍微对消费税有些认识,可想而知,一般的人并不了解消费税是可以理喻的。

因此亲自打电话、又或者通过写信或电子邮件去关税局询问,这不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吗?

即使你没有从商,只是一个消费者,也务必要对消费税有所了解,因为日后它跟影子一样,与我们形影不离。

在消费时,我们懂得自己的权限,除了希望能看得懂商家们所开出来的征税发票 (Tax Invoice)是合理及正当之外,也希望能够鉴定商家们的身份是不是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想要对消费税有基本的了解,为了避免人云亦云,首先就是要知道其由来,这在消费税系列(1)『消(1):马来西亚消费税的起源』中有提及。

然后,要知道消费税具有那些基本要素 (Basic elements of GST)?

这在消费税系列(2)『消(2): 什么是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中开始提及,其范围及征收 (Scope and Charge),那就是:
1. 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2. 马来西亚 (Malaysia) ;
3. 进行生意的当儿 (in the course or furtherance of business);
4. 供应应课税货物或服务 (taxable supply);
5. 所有进口至马来西亚的任何货物 (Imported goods)

我讲解了“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那就是指在消费税法令下,已经注册或需要进行注册的“人”。

而那个”人“包括:一个人、个人经营、合伙经营、有限公司、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或法定机关、法定机构、协会、俱乐部、职工会、合作社、信托机构及任何商业注册及非商业注册的机构、组织或团体。

看来,尽善尽美包罗万象,就只差外星人而已。
随后在消费税系列(3)『消(3):马来西亚消费税内的供应 (Supply)与生意 (Business)的解读』中,再进行了补充,针对供应 (Supply) 与生意 (Business) 的做出解读,如果你是生意人,你务必要读。

当你无可否认的是住在“马来西亚” (Malaysia),并且也不容置疑的是一个“人” (Person),那么你接下来一定要知道:

1. 你所从事又或者在进行的,算不算是一门生意 (Business) ?
2. 你所提供的商品 (Goods) 或服务 (Services) 算不算是一项供应?
商品的释义 (Interpretation):

在马来西亚,任何形式的流动资产或不动产,除了金钱和其他国家的货币。
 (any kind of movable or immovable property except money in circulation as currency in Malaysia and other countries)。

服务的释义 (Interpretation):

指任何已完成或即将要完成的事务,包括任何权利的授予、转让或放弃,或提供任何设备或利益的使用,唯不包含货物或金钱的供应。
(anything done or to be done including the granting, assignment or surrender of any right or the making available of any facility or advantage but excluding goods or money)。

当确定了自己是在从事一门生意,而且所提供的也被归纳为应课税商品或服务 (Taxable Supplyof Goods and Services),那么接下来三大要去衡量的要素为:

1. 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

2.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3. 供应价值 (Value of Supply)。

1. 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

要确定供应是否是在马来西亚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upply is made in Malaysia or not),因为商品的供应和服务的供应有着不同的条例 (Different rules for supply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对于商品而言,首先一个商品要判定究竟是在马来西亚供应,还是在国外供应。

视为在马来西亚提供的商品 (Goods treated as supplied in Malaysia):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2),举例子:从吉隆坡到新山,又或者从古晋到槟城。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3),举例子:从吉隆坡到新加坡、从古晋到香港。
视为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的商品 (Goods treated as supplied outside Malaysia):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2),举例子:从台湾到香港、从中国到美国。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3),举例子:从新加坡到新山、从泰国到吉兰丹。
至于服务方面,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4)指出,一项服务的供应必须被视为 (Services deemed as made ):

1. 在马来西亚供应,如果供应商属于马来西亚 (In Malaysia, if the supplier belongs in Malaysia); 

2. 在另一个国家,如果供应商属于其他国家 (In another country if the supplier belongs in the other country)。
那要如何鉴定该服务供应商是属于马来西亚还是马来西亚以外的其他国家呢?

2014年消费法令第14条(1):

服务供应商必须被视为属于一个国家,如果:

1. 他在该国有一个生意机构或固定机构,而其他地方没有 (he has in that country a business establishment or fixed establishment and no establishment elsewhere);

2. 他在任何其他国家没有生意机构或固定机构,但他的经常住处是在该国家 (he has no such establishment in any country, but his usual place of residence is in that country);或者

3. 他在该国和其他地方有生意机构或固定机构,而最直接与该服务供应商有关的机构是在该国 (he has such establishments both in that country and elsewhere, and his establishment which is most directly concerned with the supply is in that country)。 
下图列出几个潜在的组合,供参考:
2014年消费法令第14条(2):生意机构 (business establishmen) 指总行或业务的主要大本营;固定机构 (fixed establishment)则指分行或代理 (Branch or Agency)。

经常住处 (Usual place of residence):

1. 对个人来说,就是他经常居住的地方;

2. 对于有限公司,就是其行政中心所在地 (the place where centre of administration is located);

3. 对于有限公司,就是其注册地或依法成立地 - 注册地址 (the place of incorporation or legally constituted - Registered office)。
2.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识别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是为了判定什么时候必须征消费税 ,并列入消费税报表。

同样的,商品与服务的供应,先有着不同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鉴定方式。
对于商品供应,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2):

1. 在该商品移(送)走时,如果该商品需要被移(送)走 (the time when goods are removed) ;

2. 如果该商品不需要被移(送)走,但是已经却已经准备好了(the time when goods are made available);

至于服务供应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则是服务完成后 (when the services are performed) 。


根据21天条规,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必须在完成供应后的21天内发出,而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当天就是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下图显示了,2014年10月4日是商品和服务供应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必须在21天内开出。


根据21天条规,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必须在完成供应后的21天内发出,可是一般上会有以下几种情形产生:

1.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与收到付款、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日落在同一天

举例:

1月1日,接到订单、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收到客户付款。

那么1月1日成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2. 商品或服务在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后的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在21天内的任何一天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当天会被视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参考下图:

2016年1月1日,签署合约;

2016年3月20日,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

2016年4月9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6年7月10日,收到付款。

在这个例子,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是2016年4月9日,也就是在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2016年3月20日)后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制造商在2015年5月24日销售1000双鞋给零售商,总共10,600令吉(包含总共600令吉的6%消费税)。

在2015年5月30日,制造商收到部分款项,总共1000令吉。

制造商在2015年6月10日才开出总共10,600令吉的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
虽然在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已经收到部分款项,但是由于他是在完成供应后的21天期限内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因此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是2015年6月10日。
3.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前,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或收到付款
倘若在商品或服务供应前,已经发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或已经收到客户的付款 (Payment),那么该项供应的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将以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或客户付款视何者为先为完成。

此时, 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4):

第11条(2)内所陈述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条例,则不被采用。

举例:

制造商同意供应10,000双鞋给零售商,合同价格为100,000令吉和6%的消费税总共6,000令吉。

在制造商提供鞋子给零售商前,他向零售商收取30%的订金款项。

此款项将触发消费税机制,当制造商收到零售商的付款时,必须征收消费税。


参考下图,这个例子是付款或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日期比基本征税点早 (payment or invoice before Basic Tax Point):
1月1日,收到订单;

3月20日,收到客户付款;

4月9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5月10日,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

在这个例子当中,虽然5月10日商品才送出 (或服务完成),可是却早在3月20日已经收到付款,因此3月20日将被视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在这个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前,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或收到付款的情况下,其实还延伸出几种可能性:

1.  在收款前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
2015年5月10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14日:收到款项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消费税全额

2.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当天,同时收到部分款项

当天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所以的销项税 (Output Tax) 必须缴付。
举例:
2015年5月10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10日:收到部分款项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消费税全额

3.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收到部分款项

此时,会有两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一个是收到部分款项之日,另一个是开出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当天。
举例:
2015年5月10日:收到部分款项
2015年5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第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该收到的部分款项的消费税

第二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4日,缴付剩余款项的消费税

4.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收到全部款项
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
2015年5月10日:收到全部款项
2015年5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消费税全额
5.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收到全部款项,可是却分开多次
不同的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因此会出现多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就看有多少个付款。
举例:
2015年5月10日:收到全部款项
2015年5月12日:收到剩余款项
2015年5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第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该收到的部分款项的消费税

第二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2日,缴付剩余款项的消费税
4.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后的21天内,没有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下图为例: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2015年7月18日,商品移(送)出或服务完成。

21天内,也就是在2015年8月8日前,需要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不过,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却拖至2015年8月20日才正式开出。

此时,2015年7月18日将会被视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6):在一个纳税人作出书面请求后,总监可能会改变该供应的时间。(On the request made in writing by a taxable person, the DG may alter the time at which supplies are made. )


消(3):马来西亚消费税内的供应 (Supply)与生意 (Business)的解读

马来西亚的销售税(Sales Tax Act 1972)是于1972年推出,然后在1975年续而实行服务税(Service Tax Act 1975)。

1982年调涨销售税税率,从5%调涨至10%。

服务税是于2011年,也就是36年后才调涨税率,从5%涨至6%。

销售税和服务税将在2015年4月1日走进历史,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取而代之。

马来西亚消费税推行时间延迟多年,推出消费税,主要是希望在2020年能够平衡财政预算。

虽然政府一再强调说,消费税的6%税率,较现有的10%销售税来得低,一些物价可能会出现下滑现象。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商人“也”可能会在享受或无法享受进项税回退之际,还继续维持盈利赚幅,这都会造成物价无从下调,甚至还会出现上涨的情形。

从新加坡、澳洲和纽西兰的例子来看,推行消费税后,通胀扩大在所难免。

马来西亚7月通膨年增率为3.2%,符合政府长期平均3%的目标。

市场预期在2015年4月推行消费税后,通膨将会上升1.5%,无论如何,通膨都将会控制在5%以下的水平。
一个人,须不需要注册消费税户口,取决于:

1. 是不是在马来西亚 (Malaysia)?

2. 是不是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

3. 是不是在经营一门生意 (business) ?

4. 全年应课税供应商品或服务 (taxabl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的营业额总和,有没有超过50万令吉(当然,没有超过的也可以选择自愿性注册)?

在上述4个条件中,牵涉到:马来西亚、应课税人士一门生意、应课税供应商品或服务
“马来西亚”及“应课税人士”,相信不难理解,至于“一门生意”和“应课税供应商品或服务”就得花花时间去了解一下。

今天就来谈谈什么叫供应 (supply),还有什么叫做生意?
1. 供应
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4条 - 供应 (supply) 的定义:

1. 各种形式的供应 (All forms of supply);

2. 包括进口服务 (includes imported services);

3. 具有对价的 (done for a ‘consideration’ );

4. 任何不属于商品供应都被归纳为服务供应 (anything which is not supply of goods is supply of services)。

因此,一般上的意义 (General meaning),一个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包括:

- 卖东西 (selling something);

- 雇用或租用东西 (hiring or renting something);

- 为另外一个人做些东西(服务) (doing something for some one else [a service])。
下图显示了,罚款 (Fine) 、捐款 (Donation) 并不属于是一项供应。

深入一点解说,没有对价的 (no ‘consideration’ ) 虽然在定义上并不符合为一项“供应”,但是有可能会被视为供应 (Deemed Supply)。

反之具有对价的 (with a ‘consideration’ )在定义上虽是一项“供应”,却有可能最终被视为“非供应” (Deemed Non Supply)。

下列这些供应,被视为非供应(Deemed Non Supply):

1. 经营中生意的转让 (transfer of going concern);

2. 养老金,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基金 (contribution to pension, provident or social security fund);

3. 任何社团或类似组织的供应 (supplies by any society or similar organisation);

4. 不包含任何抵免的供应 (supplies excluded from any credit);

5. 在伊斯兰金融下商品或服务的供应 (supplies of goods or services under Islamic finance);

6. 保险赔偿金 (insurance indemnity payment);

7. 外交和领事服务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ervices)。
下图显示了“供应 ” (supply) 先分成:

1. 在消费税范围内 (within GST Scope)
2. 在消费税范围外 (out of Scope)
在消费税范围内 (within GST Scope) 的供应,又分成:

1. 商品 (Supply of Goods);
2. 服务 (Supply of Services)。


在消费税范围外 (out of Scope) 的供应有:

1. 非商业供应 (non business supply),比如:爱好、慈善;

2. 马来西亚境外供应 (supply made outside Malaysia);

3. 低于50万令吉门槛的供应 (supply below threshold);

4. 政府供应 (Government supply);

5. 关于法定机构和地方当局针对监管和执法权责供应 (supply by statutory bodies and local authorities with respect to regulatory and enforcement functions);

6. 在特定地区 (Designated Area),即:纳闽 (Labuan),浮罗交怡 (Pulau Langkawi),刁曼 (Tioman) 内或之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


在消费税范围内所提供的商品 (Supply of Goods) 或服务 (Supply of Services),将会被区分为:

1. 应课税供应货物或服务 (taxabl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税率为:6%及0%;

2. 豁免征税商品或服务 (not subject to GST)。

消费税架构,根据消费税范围内所提供的商品 (Supply of Goods) 或服务 (Supply of Services),总共分成3类:

1. 6% - 标准税率供应品(Standard-rated);

2. 0% - 零税率供应品(Zero-rated);

3. 免税 - 豁免征税供应品(Exempted)。
因此,以下这些商家是不需要去注册消费税户口的:

1. 完全100%提供豁免征税商品或服务的商家 (not subject to GST);

2. 提供消费税范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家 (out of Scope);

3. 应课税供应商品或服务 (taxabl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的年度营业额少于50万令吉的门槛的商家;

4. 在特定地区 (Designated Area),即:纳闽 (Labuan),浮罗交怡 (Pulau Langkawi),刁曼 (Tioman) 内或之间提供商品或服务供应的商家。

100%提供零利率商品或服务供应的商家,也可以免除注册,然而需要事先得到关税局的批准。
2. 生意 (Business)

生意的含义:

1. 没有特定的含义,但却是宽泛的 (no specific meaning but it is wide);

2. 包括任何贸易,商业,专业,职业或其他类似活,无论是否以金钱利益为目的 (includes any trade, commerce, profession, vocation or any other similar activity whether or not for a pecuniary profit)。


因此,有必要做出一些测试 (Business test):

1. 该活动是一项重大的任务或认真追求的工作 (Is the activity a serious undertaking or work earnestly pursued) ?

2. 该活动是否积极寻求合理或者可识别的连续性 (Is the activity actively pursued with reasonable or recognisable continuity) ?

3. 该活动是以常规的方式进行,并被认为有商业性质的(Is the activity conducted in a regular manner and on sound and recognised business principles,business like nature) ?

4. 有关的活动产生对价的商品或服务提供 (Is the activity concerned with the making of supplies for a consideration) ?

5. 有关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活动,通常由商业机构供应 (Is the activity concerned with the making of supplies of a kind commonly made by commercial organisations) ?
下列这些活动,将会被“视为生意”(Deemed business):

1. 一间俱乐部、协会、社团、管理公司、联合管理机构或组织, (by a club, association, society, management corporation, joint management body or organisation),为其会员或单位提供设施或利益 (provision of the facilities or benefits,并有收费 (for a subscription);

2. 经营中的生意脱售 (disposal of business as a going concern);

3. 商业资产置入私人或非商业用途 (business asset put to private or non business use);

4. 职称 (office holder)。
非生意 (Non business):

1. 爱好 (hobbies);

2. 为雇主提供职场服务 (services provided by employees to employers);

3. 持有股份 (holding of shares)。
马来西亚消费税系列:

消(1):马来西亚消费税的起源

美国电影《哈里之战》有句台词:“这世界只有死亡和缴税是无法避免的。 ”

我这一生,可谓相当幸运经历了马来西亚一些重大的税务改变或改革。

首先,销售税在1972年推出,随后在1975年引入服务税。

2009年财政预算案中宣布,内陆税收局在2001年【公司于2001年率先开始实行,至于个人则从2004年实行】开始实施自动估税制度。

从2013税年(2014年呈报)起,允许只有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选择豁免呈报所得税。

2014年财政预算案中宣布,将在2015年4月1日全面实行消费税。

在马来西亚,目前常见的税有:

个人所得税 - Individual Income Tax

公司税 - Corporate Income Tax

印花税 - Stamp Tax

资本利得税 - Capital Gains Tax

暴利税 - Windfall Profit Tax

销售税 - Sales Tax

服务税 - Service Tax

地税 - Quit Rent

门牌税 - Assessment

关税 - Tariff 【包括:进口关税 (Import Duty)、 出口关税 (Export Duty)、 国产税 (Excise Tax) 】

税务制度是社会资产,税收则是国家的非军事防御,世界许多国家由于缺乏良好税务管理制度,最终导致国家经济、社会及政治不稳定。

在马来西亚尽管税多,但抱怨归抱怨,所谓“依法纳税,利国利民”,大部分国人还是规规矩矩地向官方上税。

先说说个人所得税及公司税。

在实施自动估税制度后,从官员考核体系 (Official Assessment System) 改成自我评估 (Self Assessment System) 申报体系,即由纳税人自己评估该缴纳多少税收,内陆税收局随后会抽查纳税人的申报是否符合实际,并进行税务稽查和查核,一旦查出申报不实,当事人就会受到 重罚。

一般上,逃税者可分为两个种类,第一种类是已登记为纳税人,惟却没有缴税。第二类则是没有向该局登记,因此政府无法掌握究竟有多少人逃税。

在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下,没有报税是一项严重罪行。

数据显示,马来西亚共有500万个人及企业已向内陆税收局登记为纳税人,当中个人报税占80%,而活跃的纳税人则为380万人。


将在2015年4月1日全面实行的消费税,是从现有的营业税和服务税(SST)所演变过来的。

演变里程碑:

1972年 - 推出销售税 【Sales Tax】

1975年 - 引入服务税 【Service Tax】

1982年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探讨在马来西亚的销售税和服务税

1983年 - 财政部及关税局设立了一个小组,到韩国取经
1988年,时任的财政部长达因【Tun Daim Zainuddin】在1999年财政预算案中提到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VAT),他指出现有的营业税存在着纰漏,从而让政府在税收上蒙受损失。

1991年 - 到加拿大,泰国和新西兰探讨

90年代中期至2000年年中 - 到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考察

1992年,时任的财政部长安华在1993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再度承认敦达因的观点,并建议结合营业收与服务税,并根据消费推出一项新的制度,税率建议在10%以下。

2004年,时任的财政部长阿都拉在2005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成立税制探讨小组,分别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代表组成,这是走向消费税的初步。

2006年,时任的第二财政部长诺莫哈末耶谷宣布,政府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一步细化具体建议的商品及服务税模式,因此推迟消费税的实行。
2009年,时任的财政部长纳吉在2010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政府已经进入消费税探讨的最后阶段,同时指出基本上,整个世界已经推出消费税,而马来西亚却是东南亚少数几个国家【包括:缅甸及文莱】尚未实施消费税的其中一个。

2009年12月,由第二财长阿末胡斯尼提呈国会下议院,国会通过消费税条例草案的一读,理论上,消费税议案通过一读后,要在2010年3月二读,唯人民抗议声浪太大,促使政府暂时搁置,并宣布无限期延迟。

2012年4月19日,消费税条例草案撤回,以便修正。

2012年7月27日,建议修订的消费税草案,公布在财政部的网站上以征求民众意见。

在 201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预算案中,财政部长纳吉宣布将在 2015 年 4 月 1 日实行消费税,税率为暂定为6%。
消费税(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法国经济学家莫里斯·劳拉(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目前,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很多人至今其实对消费税还是感到很混淆,但简单的说,消费税就是全民都要对每一项没被宣布豁免征税的物品缴税。

目前90%国民都不符合资格缴付个人所得税,落实消费税后,到时就真的进入全民纳税的时代了。

消(2): 什么是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



消费税是政府向应课税的商品及服务征收的税项,这也包括所有进口商品及服务,所有注册厂商将作为政府代理,以向消费者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主要包括进项税 (Input Tax) 以及销项税 (Output Tax),进项税是指在购买商品及服务时所支付的消费税;销项税则是指在营业销售时向客户所收取的消费税。

由于目前推行的销售 (Sales Tax) 及服务税 (Service Tax) 有其不善之处,政府才决定以更完善的消费税取代。

对缴税者来说,消费税将会是一视同仁,对所有人征抽税务的税制,即使是那些曾经设法逃税的人,也无可避免。
目前,全球超过160个国家已落实了消费税或增值税(VAT),税率介于5至27%。柬埔寨、印尼、寮国、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都是已推行消费税的东协国家。

消费税是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管理,登记成为消费税的个体,将会被视为消费税注册人,目前所拟定的强制行注册登记门槛,是年度应课税营业额 (Taxable Revenue) 超过50万令吉。

企业可能会误解自己得向政府缴纳消费税,其实不然,已注册消费税户口的企业不过是协助政府向商品或服务使用者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并不会以“开销”的形式出 现在公司的损益表内 (Does not appear as an expense item in their financial statements)。

消费税的范围及其征收(Scope and charge):
我们都没有法律背景,纯粹看上图法案的讲解,或许大家会很混淆,将之重组后如下:

一个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在马来西亚 (Malaysia) 进行生意的当儿 (in the course or furtherance of business),供应应课税商品或服务 (taxable supply);又或者是所有进口至马来西亚的任何货物 (Imported goods) ,都需要征收消费税。

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3条 - 生意 (business) 的定义:

包括任何贸易、商业、专业、职业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活动 (Include any trade, commerce, profession, vocation or any other similar activity),不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下列情形也会被视为一项生意:

一间俱乐部、协会、社团、管理公司、联合管理机构或组织, (by a club, association, society, management corporation, joint management body or organisation),为其会员或单位提供设施或利益 (provision of the facilities or benefits,并有收费 (for a subscription)。
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4条 - 供应 (supply) 的定义:

指所有商品及服务的供应,包括具有对价的进口服务 (imported services, done for a consideration),这里也要视拥有权有没有转换,如果拥有权没有转移的话,那么所提供的产品将被视为租赁,是服务的一种。
所谓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是指在消费税法令下,已经注册或需要进行注册的“人”。

此人包括:一个人、个人经营、合伙经营、有限公司、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或法定机关、法定机构、协会、俱乐部、职工会、合作社、信托机构及任何商业注册及非商业注册的机构、组织或团体。

当应课税人士所提供的应课税商品或服务,其全年营业额额超过50万令吉的门槛,就得登记消费税户口。

进行注册前,先问问自己几个问题,看看自己是不是应课税人士:

1. 是否在马来西亚经营一门生意?(答案必须 - 是)

2. 是否在供应应课税商品或服务?(答案必须 - 是)

3. 是否生意全年销售额超过50万令吉的门槛?(答案可以是“是”,也可以是“不是”)

第3题的答案,或许大家有些摸不着头。

其实,即使全年营业额没有达到法定的门槛,如果关税局允许的话,也可以进行自愿注册消费税户口,不过一旦注册后,就必须维持该户口两年。
政府在参考了多个国家的消费税体制度后,集思广益制定出一份自认为最齐全,最完善的法令,并选择通过数个机制,以降低平民百姓的税务负担:

(一)标准税率供应品 (Standard-rated)
  • 商品与服务将以标准税率征收消费税,标准税率目前暂定为6%。 
  • 企业可通过“消费税回扣机制”取回被征的进项税 (Output Tax)。 
通过下图,可以看出已注册消费税户口的企业,会在每个商品及服务供应链中附加消费税 (也就是销项税),也可以针对所购买的商品及服务,从政府手中索回已缴付的消费税(也就是进项税)。

例子:

制造商(已经注册消费税户口)销售一张桌子的价钱是100令吉,那么他就必须向批发在开一张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如下:

桌子 - 100.00
消费税(6%) - 6.00
发票总值 - 106.00

对制造商而言,6.00是销项税,须如数缴交给关税局。

批发商(已经注册消费税户口)以106令吉买后该桌子后,就可以申请6.00令吉的进项税 (Input Tax) 回扣。
对于批发商而已,其桌子的成本是100令吉,因为6令吉是可以回扣的,不能计算为其成本 (cost) 或开销 (expense)。

假设批发商以120令吉将该桌子批发给零售商,那么他就必须给该零售商开一张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如下:

桌子 - 120.00
消费税(6%) - 7.20
发票总值 - 127.20

对批发商而已:

6.00令吉是进项税 (Input Tax)
7.20令吉是销项税 (Output Tax)

批发商的净销项税为:

=7.20 - 6.00

= 1.20令吉(须缴纳去关税局)

零售商(已经注册消费税户口)以127令吉20仙买后该桌子后,就可以申请7令吉20仙的进项税 (Input Tax) 回扣。

对于零售商而已,其桌子的成本是120令吉,因为7令吉20仙是可以回扣的,不能计算为其成本 (cost) 或开销 (expense)。

假设零售商以150令吉将该桌子卖给消费者,那么他就必须给该消费者开一张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如下:

桌子 - 150.00
消费税(6%) - 9.00
发票总值 - 159.00

对零售商而已:

7.20令吉是进项税 (Input Tax)
9.00令吉是销项税 (Output Tax)

零售商的净销项税为:
=9.00 - 7.20
= 1.80令吉(须缴纳去关税局)

在这一项生意运作的过程中,桌子的拥有权有转移,每一个阶段所缴付的消费税如下:

制造商 - 6.00
批发商 - 1.20
零售商 - 1.80
总共 - 9.00

这9令吉,完全由消费者在买单,不管是制造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他们只不过代关税局在资产转移的不同阶段当中,帮忙代课税与缴纳。

(二)零税率供应品(Zero-rated)
  • 应课税的供应品 (商品或服务),可享获零税率。
  • 尽管有关供应没有征收消费税,但是供应商可通过“消费税回扣机制”(Input Tax Credit)取回之前被其供应商所被征的进项税 (Input Tax)。
零利率供应品有以下种类:

1. 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及服务 (Export of goods and Services);

2. 蔬菜、肉类、鱼类、鸡蛋 (Vegetables, Meat, Fish, Egg);

3. 米、糖、盐、食油 (Rice, Sugar, Salt, Cooking Oil);

4. 家庭水供 (Water - household);

5. 首300单位家庭电供 (Electricity - household < 300 units)。

消费者虽然没付任何消费税,不过批发商及零售商在供应链阶段是可以索回进项税 (Input Tax)。

如果该名消费者是一名商家,虽然供应阶段无需征收销项税(Output Tax),但这商家还是需要为他业务上其他的开销缴付进项税,比如:租金、水电费等等。

(三)豁免征税供应品(Exempted)
  • 不必征收消费税的供应品 (商品或服务)。
  • 同时供应商也将不获回扣(Not claimable)。
如果是提供这类货物或服务,商家不必向消费者课消费税,不过他也不可以追讨之前所有为其成本 (cost) 或生意开销 (expenses) 所缴付过的进项税。



豁免供应品有下列的种类:

1. 住宅 - 销售或出租 (Residential property - sale/rent);

2. 供住家、农业或其他一般用途的土地的销售或租赁 (Land for residence or agriculture or general use - sale/rent) ;

3. 住宿 - 有条件 (Accommodation);

4. 金融服务 (Financial Services);

5. 教育 (Education);

6. 托儿(Childcare);

7. 保健 (Healthcare);

8. 人寿保险 (Life Insurance);

9. 公共交通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10. 大道收费 (Highway Toll);

11. 丧礼、葬礼、火葬服务 (Funeral, Burial and Cremation)。

(四)消费税范围外的供应品(Out of Scope Supplies)

如果提供这类货物或服务,商家不可以向消费者征收消费税,种类包括:

1. 非生意供应;

2. 来自非消费税注册商家的供应;

3. 马来西亚以外的供应;

4. 联邦及州政府供应,如:医药、教育、护照处理等;

5. 地方政府与法定机构所提供的执行与执法 (regulatory and enforcement) 服务,如:执照或准证申请服务。

目前消费税仍缺少的部分,如零税率、豁免税率等的详情,都会在即将来临的财政预算案上宣布。

申报进项税 (Input Tax) 措施可吸引更多“影子经济”注册消费税。

所谓的“影子经济”也被称为“地下经济”(underground economy),即没有缴税或逃税的业务。
消费税,究竟是福,还是祸?答案因人而异。